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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检委议事规则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议事规则

 

该文本于2013年4月在植检委第八届会议上通过,并于2013年11月8日获粮农组织总干事批准,批准当日即修订版文本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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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议事规则
 

规则 I: 成员

规则 II:主席团成员

第III条:秘书

第 IV条:会议

第 V条:议程和文件

第VI条:表决程序

第VII条:观察员

第VIII条:记录和报告

第IX条:附属机构

第X条:制定和通过国际标准

第XI条:费用

第XII条:语言

第XIII条: 规则的修正和暂停适用

第XIV条:生效

附录I: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主席团《议事规则》

附录II: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制定程序

 

 

规则 I: 成员

1.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下称“植检委”)成员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下称“国际植保公约”)所有缔约方组成。

2.     植检委每届会议开幕前,各缔约方(下称“植检委成员”)应将该植检委成员指定在上述会议期间代表其参会的各人员(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专家和顾问)姓名送交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称“粮农组织”)总干事(下称“总干事”)。在本《议事规则》中,“代表”一词系指以上述方式任命的人员。

规则 II:主席团成员

1.    植检委从代表中选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其他人员,组成由七人组成的植检委主席团,以便粮农组织每个区域均有代表。每届例会植检委都应从代表中选举一名报告员。未经各代表团团长同意,任何代表均无资格当选。植检委主席团应于每届例会结束时根据粮农组织的规则和条例选举产生, 任期两年。经有关区域同意,个别成员可连选连任两届。在特殊情况下,粮农组织区域可向植检委提出请求,破例允许某一成员再连任一届或数届。主席应主持植检委所有会议,并行使促进植检委工作所需的其他职能。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为执行上述工作。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植检委主席团的目的是与植检委所批准的其他单位合作,就植检委工作的战略方向、 财务和业务管理向植检委提供指导。主席团议事规则详见附件 I,该附件构成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2.    主席应宣布届会每次全体会议开闭幕。他/她应主持全体会议讨论,并在这些会议上确保本《议事规则》得到遵守、给予代表发言权、提问,并宣布决定。他/她应对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并依照本《议事规则》对任何会议的进行拥有绝对的掌控权。他/她可在讨论某一议题时就发言者的发言限制时间、每一代表团就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发言登记截止、暂停会议或休会、暂停或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向植检委提出建议。

3.     主席或代行主席职务的副主席不得表决,但可指定其本国代表团一名副代表、准代表或顾问代为表决。

4.     主席在行使其职能时,仍服从植检委的权威。

第III条:秘书

1.     1.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应负责遵照植检委的政策落实赋予秘书处的各项工作。秘书长应向植检委报告赋予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第 IV条:会议

1.     植检委应每年举行一届例会。植检委应在其认为必要时或在至少三分之一植检委成员提出书面请求时举行特别会议。

2.    植检委会议应由植检委主席与总干事磋商后召开。

3.     植检委每届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应在会前至少两个月通知植检委全体成员。

4.     植检委每位成员应有一名代表作为代表团团长,该代表可由一名或几名副代表、专家和顾问陪同。副代表、专家或顾问若非代理代表团团长一职,无表决权。

5.     植检委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植检委另有决定。

6.     会议植检委成员数过半,即达到法定人数。

第 V条:议程和文件

1.     总干事应与植检委主席磋商拟定暂定议程。

2.    暂定议程的第一项议题应为通过议程。

3.     植检委任何成员均可要求总干事将具体议题列入暂定议程。

4.     暂定议程通常应由总干事在会前至少两个月分发给植检委全体成员及应邀列席届会的所有观察员。

5.     暂定议程寄发后,植检委任何成员和总干事均可提出将有关紧急事项的具体议题列入议程。这些议题应列入补充清单。若时间允许,总干事应在届会开幕前将补充清单分发给植检委全体成员,否则补充清单应送交主席,由主席提交给植检委。

6.     议程通过后,植检委可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植检委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修订议程,删除、增添或修改任何议题。本组织大会或理事会提交植检委的任何事项不得从议程中删除。

7.     向植检委任何一届会议提交的文件应由总干事在议程发出之时或之后尽快提供给植检委全体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观察员。

8.     在植检委会议期间提出的与议题及其修正案有关的正式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交主席,由主席安排将副本分发给所有代表。

第VI条:表决程序

1.     根据本组织章程第二条规定,植检委每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2.     植检委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所有事项达成共识。若已尽一切努力寻求共识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诉诸最后手段,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植检委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

3.     在本《议事规则》中,“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 ” 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植检委成员。投弃权票或废票的成员应视为未参加表决。

4.     植检委任何成员均可请求以唱名方式进行表决。在该种情况下,每位成员的表决情况应记录在案。

5.     若植检委决定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则必须遵照执行。

6.     本组织《总规则》第XII条的条款经适当变通后应适用于本《议事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

第VII条:观察员

1.     由植检委依照《国际植保公约》第IX条规定承认的区域植保组织应仅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植检委所有会议。

2.     各国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植检委会议,具体要求如下:

a)  任何非缔约方的国家,若为粮农组织、联合国及其任何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在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提出请求并经植检委主席团批准后,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植检委会议。

b)  任何非粮农组织成员或《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的国家,若为联合国及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经向粮农组织总干事提出请求,可依照本组织《基本文件》相关规定,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植检委会议。

c)  既非粮农组织成员、又非联合国及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国家不得派观察员列席植检委会议。

3.     依照本组织《基本文件》相关规定,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间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植检委会议。与有关组织的关系应由粮农组织总干事根据植检委的指导意见处理。.

4.     政府间组织:

a)  政府间组织应符合以下标准:该组织应由一项政府间公约设立(公约缔约方为国家);该组织的领导机构应由各国政府任命的成员组成;该组织的收入即使不完全来自各国政府缴纳的会费,也应主要来自各国政府缴纳的会费。

b)  与粮农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政府间组织,在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提出请求并经植检委主席团批准后,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植检委会议。

c)  一政府间组织若未与粮农组织建立正式关系,但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和植检委主席团认为有具体理由允许其参会,且其参会有助于推进植检委工作,则该组织可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提出请求,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植检委会议。

5.     国际非政府组织:

a)  被粮农组织授予正式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可参加植检委会议。

b)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若未被粮农组织授予正式地位,但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和植检委主席团认为有具体理由允许其参会,且其参会有助于推进植检委工作,则该组织可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提出请求,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植检委会议。

c)  对于未被粮农组织授予正式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应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标准:其组织结构及活动范围具有国际性,且在其开展活动的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其应关注涉及植检委部分或全部活动领域的事项;其目标和宗旨应与 《国际植保公约》一致;其应设有常设领导机构和秘书处,具有经授权的代表,并配有一套系统程序和机制,以便与其各国成员联系;其成立至少三年后方可申请参加植检委会议。

6.     列席植检委会议的观察员可以:i) 经植检委主席批准后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ii) 接收非限制性文件;iii) 就特定议题自由表达其所代表的组织或国家的立场。

7.     植检委主席团会议不向观察员开放。

8.     植检委各附属机构应制定各自有关观察员的规定。这些规定应符合本《议事规则》以及粮农组织《基本文件》中的相关条款。

第VIII条:记录和报告

1.    植检委应在每届会议上批准一份载有其意见、建议和结论的报告。如有人提出报告应反映少数人的意见,则报告中还应包含一份相关声明。所有其他记录——植检委有时可能决定将某些记录存档自用——也应保留。

2.     植检委该报告应在每届会议闭幕时送交总干事,由其分发给植检委全体成员和与会观察员,供其参考。如有要求,报告亦可分发给本组织其他成员和准成员。

3.     植检委提出的对本组织的政策、计划和财务有影响的建议应由总干事提请本组织大会和/或理事会注意,采取适当行动。

4.     依照上一款的规定,总干事可要求植检委成员向植检委提供其根据植检委建议所采取行动的情况。

第IX条:附属机构

1.     植检委可设立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附属机构。

2.     附属机构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应由植检委确定。

3.     附属机构的成员或为植检委特定成员,或以个人身份任职,由植检委确定。

4.     附属机构的代表应为各附属机构活动领域的专家。

5.     设立附属机构应视本组织批准的预算有关章节中是否留有必要的经费而定。植检委应先从总干事处获得一份关于设立附属机构所致行政和财务影响的报告,再就相关支出作出决定。

6.     各附属机构的主席团成员若非植检委任命,则由自身选举产生。

第X条:制定和通过国际标准

1.     制定和通过国际标准的程序载于本《议事规则》附件 II, 并构成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2.     尽管有第 VI.2 条的规定在先,但若涉及一首次提交植检委的标准,且有关通过该标准的提案未达成共识,则该拟议标准应连同相关意见退回植检委有关机构进一步审议。

第XI条:费用

1.     代表出席植检委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观察员列席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各自的政府或组织承担。发展中国家代表出席植检委或其附属机构会议可申请资助。

2.     植检委及其附属机构的任何财务活动均应遵守本组织《财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XII条:语言

1.     根据本组织《总规则》第XLVII条的规定,植检委及其附属机构的官方语言应为本组织的官方语言。

2.     代表若使用非植检委官方语言发言,应确保将其译成植检委的一门官方语言。

第XIII条: 规则的修正和暂停适用

1.     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正或增补可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植检委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予以通过,但须至少提前24小时就修正或增补提案发出通知。

2.     植检委上述议事规则除第I条第1款、第IV条第2款和第6款、第V条第6款、第VI条第1款和第2款、第VII条、第VIII条第3款和第4款、第IX条第2款和第5款、第XI条、第XIII条第1款和第XIV条以外,任何一条均可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植检委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暂停适用,但须至少提前24小时就暂停适用提案发出通知。若植检委成员代表无人反对,亦可不就此提前通知。

第XIV条:生效

1.     本《议事规则》及其任何修正案或增补案一经本组织总干事批准,立即生效。

 

附录I: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主席团《议事规则》

第I条. 主席团的目的

1.     植检委主席团的目的是与植检委所批准的其他单位合作,就植检委工作的战略方向、 财务和业务管理向植检委提供指导。

2.     主席团成员还将酌情协助植检委履行其行政和业务职责。主席团将保证植检委管理的连续性,并通过粮农组织各大区域代表处,促进一切有关战略、 行政和程序事项的观点持续表达。

第II条. 主席团的职能

1.     主席团应具备以下职能:

a)     与秘书处协调,确保有效执行植检委的工作计划。

b)     为改进植检委管理、战略方向落实、财政和业务活动开展提出建议。

c)     协助植检委履行以下领域的行政和业务职责:

(1)    (1) 落实《国际植保公约》战略框架

(2)    财政规划和管理

(3)   根据植检委作出的决定,在植检委闭会期间向附属机构及其他机构提供建议、指导意见,并为其制定战略方向。

d)      处理植检委交办的具体问题。

第III条. 成员资格

1.     主席团成员由植检委根据植检委《议事规则》第II条选举产生。

2.     粮农组织各区域根据本区域商定的程序推选其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第IV条. 成员的替补人选

1.     粮农组织各区域提名主席团成员替补人选并提交植检委选拔。替补人选应具备《议事规则》中所规定的成员资格。粮农组织每一区域最多可推选两名替补人选。若主席团某成员(主席除外)无法出席某一会议,相应的替补人选可代为参加。若主席团某成员长期无法任职、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辞职或不再满足主席团成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则替补人选将替代该主席团成员完成其余下任期。替补人选与其所替代的主席团成员应来自同一区域。

第V条. 主席

1.     植检委主席应为主席团主席。

第VI条. 会议

1.     主席团会议应由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召集。主席团的法定人数为四人。主席团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亦可在必要时召集主席团会议,以便任何尚未完成的具体活动能在植检委下届会议或列入计划的主席团会议召开之前开展。

2.    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会议。

3.    主席团会议应为闭门会议,除非主席团另有决定。主席团可邀请专家就具体事项提出建议或提供信息。国际植保公约秘书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出席主席团会议。

第VII条. 决策

1.     决定须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若最终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在会议报告中说明,并把所有立场都罗列出来。该报告应提交植检委,以征求其指导意见并采取适当行动。

第VIII条. 记录、存档和报告

1.     秘书处负责协调主席团活动,提供主席团所需的行政、技术和文书工作支持。

2.     秘书长与植检委主席协商起草主席团会议暂定议程,并以会前四周提供给主席团成员为佳。

3.     秘书处在准备完暂定议程后应及早将会议文件提供给主席团成员。

4.     主席团记录和主席团会议纪要应由秘书处存档。会议报告应在会后一个月内发布至国际植检门户网站。

5.     主席每年应向植检委提交一份关于主席团活动的年度报告。

第IX条. 语言

1.     主席团应使用英语处理事务,除非主席团另有决定。

第X条. 修正

1.     本《议事规则》及其修正或增补须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植检委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通过,且须至少提前24小时就修正或增补提案发出通知。

 

附录II: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制定程序

制定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过程共分 4 个阶段:

·        阶段1:制定《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        阶段2:起草

·        阶段3: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磋商

·        阶段 4:通过并发布。

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有关标准制定程序多方面问题的各项决定已汇编至《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可登陆国际植物检疫门户网站查看(https://www.ippc.int)。

阶段1:制定《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步骤1:征集主题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每两年征集一次主题 [1] 。各缔约方和区域植保组织就新主题或修订现有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交详细提案。呈文应附有规范说明草案(诊断规程除外)、文献回顾,并证明拟议标准符合植检委批准的主题标准(见《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鼓励提案人从其他区域的缔约方和区域植保组织处获得支持,以表明全球对拟议主题存在广泛需求。

植检处理方法提案征集工作单独进行。

标准委员会(标准委)根据《国际植保公约战略框架》和《有关证明拟议主题合理性并确定其优先级的标准》审查所呈提案。标准委审查《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包括各主题对象),增列主题并对每项主题提出建议优先级。标准委建议植检委参考该清单。

植检委审查、调整并通过《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包括划分每项主题的优先级。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经修订后发布。

步骤 2:对《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开展年度审查

标准委每年对《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开展年度审查,向植检委提出调整建议(包括删除或调整优先级)。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特定需求,标准委可建议在《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中增列主题。

植检委审查标准委所建议的《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植检委调整并通过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包括划分每项主题的优先级。《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经修订后发布。

无论哪一年出现亟需一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或亟须修订某一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情况,植检委都可在《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中增列相关主题

阶段 2:起草

步骤 3:编制规范说明

应鼓励标准委为每项主题委派一名牵头管理员以及一名或多名助理。助理可来自标准委外部,如潜在的标准委继任成员、标准委前任成员、技术小组成员或专家工作组成员。

标准委审阅规范说明草案。标准委应努力批准规范说明草案,以在植检委会议将新主题列入《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后,供随后召开的标准委会议进行磋商。

一旦标准委批准了供磋商的规范说明草案,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予以公布。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通过国际植保公约在线评议系统向缔约方、区域植保组织、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标准委所选定的单位征求意见。规范说明草案磋商期为 60天。国际植保公约联络点或信息点通过在线评议系统向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

收到的评议意见经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汇编后公布,并提交牵头管理员和标准委审议。规范说明经标准委修订、批准后公布。

步骤 4:编制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 [2]

专家起草组(如专家工作组或技术小组)根据相关规范说明,起草或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标准委可要求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征求科学家的意见, 以确保诊断规程草案的科学性。建议植检委参考据此完成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

标准委或标准委设立的工作组(标准委七人工作组)召开会议,审阅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标准委以电子形式审阅诊断规程或植检处理方法),并决定是批准草案以供磋商、将草案退回牵头管理员或专家起草小组,还是搁置草案。 在召开标准委七人工作组会议时,任何标准委成员的评议意见都应纳入考虑范围。

阶段3:磋商与审查

除诊断规程草案以外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提交后将进行两轮磋商。诊断规程草案提交后只进行一轮磋商,除非标准委另有决定。

步骤5:首轮磋商

供首轮磋商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一经标准委批准,即由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公布。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通过在线评议系统向缔约方、区域植保组织、相关国际组织、非缔约方国家植保单位以及其他标准委所选定的单位征求意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首轮磋商期为90天。国际植保公约联络点或信息点通过在线评议系统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收到的评议意见经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汇编后公布,并提交牵头管理员审议。

牵头管理员审查评议意见,编写对评议意见的答复,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并将其提交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标准委亦可查阅。标准委七人工作组或(诊断规程草案或植检处理方法草案)技术小组结合评议意见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并建议标准委参考。

对于诊断规程草案和植检处理方法草案以外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标准委七人工作组会议报告中将收录对评议所提主要问题的答复。标准委七人工作组向标准委建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后,即由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其公布。

对于诊断规程草案和植检处理方法草案,标准委予以批准,对评议意见给予答复,并随即公布草案和答复。标准委所讨论的诊断规程草案或植检处理方法草案主要问题将以摘要的形式编入下一届标准委会议报告。

标准委除批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外,还可将其退回牵头管理员或专家起草小组、将其提交以供下一轮磋商,或将其搁置。

步骤6:第二轮磋商

供第二轮磋商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一经标准委或标准委七人工作组批准,即由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通过在线评议系统向缔约方、区域植保组织、相关国际组织、非缔约方国家植保单位以及其他标准委所选定的单位征求意见。第二轮磋商期为90天。国际植保公约联络点或信息点通过在线评议系统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收到的评议意见经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汇编后公布,并提交牵头管理员审议。

牵头管理员审查评议意见,编写对评议意见的答复,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并将其提交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标准委亦可查阅。除植检处理方法草案外,所有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修订草案均供缔约方和区域植保组织查阅。

标准委审查评议意见、牵头管理员对评议意见的答复,并审阅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修订草案。对于除植检处理方法草案外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标准委将就所讨论的主要问题编写一份摘要。摘要将编入标准委会议报告。

对于植检处理方法草案,标准委予以批准,对评议意见给予答复,并随即公布草案和答复。标准委所讨论的植检处理方法草案主要问题将以摘要的形式编入下一届标准委会议报告。

标准委除向植检委建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外,还可将其退回牵头管理员或专家起草小组、将其提交以供下一轮磋商,或将其搁置。

阶段4:通过并发布

步骤7:通过

  • 针对除诊断规程草案外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

经标准委建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将纳入植检委会议议程。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应尽快提供粮农组织各官方语言版本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供植检委会议通过。时间不晚于植检委会议开幕前六周。

若所有缔约方均支持通过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则植检委直接通过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而毋须讨论。

缔约方若不支持通过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可提出反对意见 [3]。 反对意见必须附带缔约方有望接受的技术理由及改进意见,并在植检委会议开幕前至少三周提交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相关缔约方应在植检委会议召开前竭力寻求共识。反对意见应纳入植检委议程,并由植检委决定下一步工作。

若某一技术小组或标准委认定,须对已通过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作细微的技术调整,标准委可将相关建议提交植检委通过。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应尽快提供粮农组织各官方语言版本的修改文本,时间不晚于植检委会议开幕前六周。若对已通过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作细微的技术调整,上文所述反对流程仍适用。

  • 针对诊断规程草案:

植检委已授权标准委代为通过诊断规程。标准委批准诊断规程后,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每年在规定日期公布两次,并通知缔约方 [4]。缔约方有 45 天时间审阅获批的诊断规程。期间若有反对意见可提出,并附以技术理由及改进意见。期间若未收到针对诊断规程的反对意见,则视其通过。经上述流程通过的诊断规程将提请植检委注意,并将附在植检委会议报告中。期间若有缔约方提出反对意见,则诊断规程草案须退回标准委。

如需对已通过的诊断规程进行技术修订,标准委可以电子形式通过相应的修改文本。修订后的诊断规程一经标准委通过,立即公布。经上述流程通过的诊断规程将提请植检委注意,并将附在植检委会议报告中。

步骤 8:发布

通过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将予以公布。

缔约方和区域植保组织可成立一个语言审核小组。该小组可根据植检委商定的语言审核小组进程 [5],对已通过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提出译文修改意见。

植检委第八届会议报告附录6附件II(第 50 页):

植检委主席、副主席轮值及主席团提名指导原则 https://assets.ippc.int/static/media/files/publications/2014/03/04/final_report_en_2014-03-04.pdf

 


[1] 主题征集包括“技术领域”、“主题”和“诊断规程”,见《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所列“标准术语结构”。

[2]该程序系指编制“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和“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此处采用了简略说法,也适用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包括附件、附录或补编在内的任一部分。

[3] 反对意见系指反对标准草案以当前形式通过的、有技术理由支撑的、经国际植保公约官方联络点送交的意见。(请参考《协助确定某一正式反对意见是否在技术上合理的标准》。该标准经植检委第八届会议(2013年)批准,写入《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

[4] 缔约方如欲将诊断规程译成粮农组织各官方语言,应通过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相应机制申请( https://www.ippc.int/en/core-activities/standards-setting/notification-period-dps/mechanism-translate-diagnostic-protocols-langu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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